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衛生醫療保健宣導活動
一、為鼓勵本市民間團體協助推展衛生醫療保健服務,辦理相關宣導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合法立案或登記之人民團體或法人。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宣導與活動」之講師鐘點費、印刷費、文宣費、場地租金費、場地布置費、設備器材租金費、誤餐費及相關雜支等費用。
五、同一民間團體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原則,並依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本局得視申請案件內容及性質採取書面或實地審查,審查及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七、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0萬元整。
九、申請人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身分關係,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於申請補助時主動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