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15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補助設籍本市下列對象: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其他經濟困難具政府核發證明者: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明、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經濟困難證明及符合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經社會局列冊對象)。 ※由村里長開具清寒證明恕不認定。
三、補助當年度下列醫療費用項目:每人每年度補助上限3萬元。
(一)掛號費
(二)健保部分負擔:含門診、急診、藥品及住院部分負擔。
(三)住院膳食費
(四)救護車費用:因緊急狀況、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情況下搭乘救護車至醫療院所之救護車費用,每人每年度補助上限6,000元。
(五)偏遠地區交通費:設籍於本市復興區、新屋區、大溪區、觀音區,且與當次就醫之醫療院所距離20公里以上者,每人每年度補助上限2,000元,補助因下列情況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至醫療院所之來回交通費用:1.病患就醫、轉診或返家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交通費用。2.由病患自行負擔之居家醫療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病患家中訪視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交通費用。
(六)健保欠費:每人每年度補助上限6,000元。
(七)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之醫療自付費用(以健保給付範圍為限)。
四、申辦須完整檢附資料如下:
(一)今年度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二)申請表(可至衛生局官網下載填寫或臨櫃索取)。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未成年者);由他人代為申請須另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有效期間內經濟困難證明影本。
(五)申請人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救護車費用須另檢附當日緊急就醫證明、院間轉診證明或強制就醫證明;申請偏遠地區交通費須另檢附就醫證明或接受居家醫療照護服務相關證明。
五、申辦流程:民眾持經濟困難證明列冊期間就醫費用收據,並檢附完整申請資料①至衛生所或衛生局臨櫃申辦或②以掛號郵寄至衛生局,封面註明公彩就醫補助申請。本局自受理申請日起審核及費用核銷作業約需1-2個月辦理期間,通知缺件者補件或不符合資格者逕行退件,審核通過後補助款逕匯入申請者郵局帳戶。
六、備註:
(一)不補助自費項目、病房費差額及證明書費用。
(二)補助費用依收據核實支付,計畫期間每人每年度補助上限3萬元。
(三)計畫由中央編列預算補助,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則終止受理申請。
(四)申請須檢附費用收據正本,補助對象如依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已受理補助者,或經其他政府機關依相關規定編列預算已執行者,皆不予補助。
(五)倘有隱瞞不實,申請人須負偽造文書及非法請領公款等法律責任,以及本局有權註銷申請人請領資格及追回溢領款項。
七、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本市13區衛生所及區公所、本市醫院。
八、洽詢電話:本局醫事管理科 (03)3349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