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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什麼情況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進行愛滋病毒檢驗?(2301-20111109-00087)

  • 發布單位:衛生局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