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仲介)前往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時,應先行檢核所聘移工之前次健檢日期,如該名移工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前次健檢日(包括入國3日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已逾1年,雇主應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