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返鄉探親期間,已逾健康檢查規定期限,得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