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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因受傷或因病住院,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健康檢查,如何補辦理?

  • 發布單位:衛生局

移工因受傷或因病住院,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健康檢查,得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