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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餐廳是否需要廚師執照?若有兩位廚師以上是否需要兩張?

  • 發布單位:衛生局

一、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4條:餐飲業烹調從業人員持有烹調技術證及烘焙業持有烘焙食品技術士證之比率,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前項持有烹調技術士證者,應加入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餐飲相關公會或工會,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認可之公會或工會發給廚師證書。前項公會或工會辦理廚師證書發證事宜,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不遵從督導或違反委託相關約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終止其委託。廚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公會、工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其他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二、依產業類別應置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1.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製備技術士。2.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中式米食加工技術士。
(二)業者應依業別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二、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三、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四、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
五、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七、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
八、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三) 技術證照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