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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仍有永久效期之證明嗎?

  • 發布單位:衛生局

依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而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