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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吸毒案件結束以後,警察通知採驗尿液,可不可以不去?

  • 發布單位:衛生局

1.不行! 一定得去。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別規定,警方會將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人口,製作成『毒品人口調驗名冊』,在結案兩年內警察機關仍可以通知 24小時內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或到場拒絕採驗者,可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且列管毒品人口至少每三個月內調驗一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警方之合法傳喚,必有傳喚通知書或其他公文書方式告知,請於收到送達公文後,自行前往派出所或分局配合驗尿。
2.如有其他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24小時毒防中心諮詢專線0800-77088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