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2款及第10款規定:1.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2.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制一般食品標示新制點選以下相關連結,請於臺北e大頁面擇一搜尋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2款及第10款規定:
1.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2.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制
一般食品標示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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