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4年度「桃園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公設保護人」合作事宜,徵選締結行政契約對象。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4條第3項、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資格:
(一)執行機構資格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1.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2.依法設立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公會、學協會及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相關機構、事務所。
(二)現職且從事精神衛生直接服務相關工作達3年以上之專業人員。
二、接受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自114年10月31日止,期間凡有意願者請填具申請表(以郵戳為憑),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通知締約並執行合約內容。
三、聯絡人:桃園市平鎮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聘用護理師王小姐,電話03-4031153分機 17。
四、契約書請詳見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