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0條第1項、49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開徵選適當人員辦理。
一、114年度「桃園市優化社區心理健康關懷訪視業務」服務對象:
(一)首揭業務係針對社區中若出現之首次發病、從未就醫或無病識感之(疑似)精神病患。
(二)非追蹤關懷之被護送就醫病人、本局(所轄衛生所)服務中之困難個案、社區危機精神病患或其他類型個案。
(三)於前次自殺企圖通報後,30日內再次被通報自殺企圖,且經訪視人員評估有疑似精神症狀且未穩定就醫之個案。
(四)當警察機關、消防機關、衛生行政單位對於執行精神衛生法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規定有所疑慮時,亦可藉由精神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臨床實務經驗之護理師至社區提供專業服務。
二、服務範圍:
(一)委由機構指派精神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臨床實務經驗3年以上之護理師到府提供專業的評估與關懷,並適時即時處遇及轉介相關資源。
(二)上開人員評估個案需接受後續關懷,得提供服務個案之電訪服務(僅限當事人)
三、委託期間自114年度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辦理上述業務之人員應符合以下資格:
(一)現職且登錄於本市執業之精神專科醫師。
(二)現職且登錄於本市執業之護理師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護理師證書。
2.目前從事精神衛生護理工作且具精神科臨床實務經驗3年(含)以上者。
(三)電訪服務人員資格須為乙方現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上述(一)、(二)類人員。
2.具半年精神相關實務工作經驗者。
五、接受申請期間及決定程序: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期間凡有意願且符合上述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直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本局審查通過後,通知締約並執行合約內容。
六、意見徵詢期間:公告日起自114年11月30止,本案相關問題可聯絡本局窗口諮詢:桃園市平鎮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聘用護理師王小姐,電話03-4031153分機 17。
七、檢附本案委託契約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