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7日衛授國字第1131460721A號及114年2月4日衛授國字第1141460023號函函辦理。
二、本次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口腔黏膜篩檢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刪除口腔篩檢相關規定並注意事項編號及附表編號遞移。(修正規定第3點第6款、第4點、附表六之一至六之六)。
(二)參照相關癌症篩檢名稱,將肺癌篩檢名稱之文字修正為「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修正規定第3點第8款、第10點及第12點第3款)。
(三)刪除各項癌症篩檢經查核服務對象領有該項癌症之重大傷病證明之申報限制。(修正規定第7點)。
(四)修正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之工作量規定。(修正規定第12點)。
(五)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修正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五、附表一之七、附表一之九至一之十二、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六、附表二之八、附表二之十、附表二之十二至二之十四、附表二之十六、附表二之十八至二之二十二、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五、附表四之一至四之五、附表四之七、附表四之八、附表五之一至五之三、附表六之一至六之六及附件。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函、發布令、修正規定及勘誤表各1份,該等附件亦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頁下載 (https://gov.tw/fk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