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開徵選專業機構辦理113-114年度委託醫療機構辦理精神醫療緊急處置服務計畫,特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上述計畫資格: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院之評鑑合格醫療機構。
參、預算金額: 113年新臺幣1,475,420元整、114年新臺幣 4,555,280元整 。
肆、 委託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伍、委託辦理事項、服務區域之人力分配及訪視服務量要求:
一、委託辦理事項詳如本局「113-114年度委託醫療機構辦理精神醫療緊急處置服務計畫」。
二、本案得聘任個案管理師員額上限數為5名。
三、預期效益:
(一)提供本市警察、消防、社工、公共衛生及醫療人員等,提供24小時(疑似)精神個案護送就醫諮詢服務113年約15人次(10月至12月)、114年約120人次,針對第一線人員需求給予專業評估及建議。
(二)針對電話諮詢案件,進行檢傷評估後提供處置建議率80% 。
(三)針對電話諮詢案件,隔日追蹤個案動態,追蹤率達80% 。
(四)藉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標準化評估,提供諮詢者面對(疑似)精神病人突發狀況之處置,期望能強化警、消人員面對(疑似)精神病人之自信與送醫評估,並提升疑似精神病人護送就醫效率,減少延誤送醫及社區滋擾事件;對於疑似表現精神症狀、精神行為狀況不穩定之個案,透過本專線之專業諮詢服務,引導個案提早或規律就醫,及協助處理緊急狀況。
四、計畫申請及送件:符合資格之專業機構,須將資格文件檢附於服務計畫書內,應於113年5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紙本服務計畫書(如附件),1式3份,需加蓋騎縫章,函送本局,經審查委員書審符合資格者,擇優1家委辦單位辦理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