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精神衛生法第19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資格:社會工作或心理背景且具服務精神病人經驗2年以上之人員,並檢具相關學歷及服務精神病人之相關工作經歷供本局徵選。 二、接受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自113年10月31日止,期間凡有意願者請填具申請表(以郵戳為憑),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通知締約並執行合約內容。三、聯絡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朱小姐03-3340935分機3018。 四、契約書請詳見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