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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3年度「桃園市優化社區心理健康關懷訪視業務」合作事宜,徵選締結行政契約對象。

  • 發布單位:心理健康科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6條及第35條第1項辦理。 
公告事項: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開徵選適當人員辦理。 
一、113年度「桃園市優化社區心理健康關懷訪視業務」服務對象: 
    (一) 首揭業務係針對社區中若出現之首次發病、從未就醫或無病識感之(疑似)精神病患。 
    (二) 非追蹤關懷之被護送就醫病人、本局(所轄衛生所)服務中之困難個案、社區危機精神病患或其他類型個案。
    (三) 於前次自殺企圖通報後,30日內再次被通報自殺企圖,且經訪視人員評估有疑似精神症狀且未穩定就醫之個案。 
二、服務範圍: 
    (一) 委由機構指派精神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臨床實務經驗3年以上之護理師到府提供專業的評估與關懷,並適時即時處遇及轉介相關資源。 
    (二) 上開人員評估個案需接受後續關懷,得提供服務個案之電訪服務(僅限當事人)。 
三、委託期間自113年度簽約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申請辦理上述業務之人員應符合以下資格:
    (一) 登錄於本市執業之精神專科醫師。 
    (二) 登錄於本市執業之護理師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護理師證書。 2.目前從事精神衛生護理工作且具精神科臨床實務經驗3年(含)以上者。 
    (三) 電訪服務人員資格須為乙方現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上述(一)、(二)類人員。 2.具有半年精神相關實務工作經驗者。 
五、接受申請期間及決定程序: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期間凡有意願且符合上述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通知締約並執行合約內容。 
六、意見徵詢期間:公告日起自113年11月30止,就本案相關問題,可向本局聯絡窗口-心理健康科精神管理股吳小姐03-3340935分機3014諮詢。 
七、檢附本案委託契約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