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檢舉食品安全衛生並申請領取檢舉獎金?及哪些檢舉事項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本府或衛生局提出,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項檢舉應檢附具體違規事證,並敘明下列事項:
1、檢舉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檢舉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住址及聯絡電話。
2、被檢舉人之姓名與住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3、涉嫌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4、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三、上列所述事項,需於第1次檢舉時於案件內容完整提供,並明確表示要檢舉獎金,如未表示,將不予發放。
四、依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13條第7款」,公告不予獎勵之事項,於113年7月29日公告並生效:
1.檢舉違反食品起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屬公開陳列態樣之事項,且該檢舉案件經衛生局裁處新臺幣未達30萬元者。
2.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4、25、26、27及28條之事項。
五、有鑒於食安法之規範趨嚴,衛生機關傾全力輔導及稽查,並衛教宣導民眾購買食品時應注意商品外包裝上標示、效期等重要指標,如該食品標示所揭露之資訊明顯與其實際品質有出入,則檢舉人所檢舉內容屬具有食安知識經驗之一般人已存有警覺意識,已知該食品不具有可合理期待之食用安全性,故不予發放。
六、有關逾期食品違規案件,為糾舉重大違規業者,如審酌其違規情節符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有情節重大及加重裁罰金額30萬元以上之檢舉案件,仍維持重大食安事件之檢舉獎金發放。
七、依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13條」,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1.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名稱檢舉。
2.未提出具體違規事證。
3.檢舉人拒絕配合製作檢舉書面紀錄。
4.檢舉之內容,其來源係購物型錄、網際網路或通訊軟體。
5.受理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知悉違規情形。
6.檢舉人為衛生局業務直接相關之稽查人員、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