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局受理檢驗之中藥製劑為:藥物是購自本市所轄設立在案之中醫醫院、中醫診所及中藥房;如為外縣市則將依權責函送當地縣市衛生局處理。
二、受理檢驗之中藥製劑,包含:錠劑、丸劑、膠囊、散劑、顆粒劑等劑型,惟不包括水劑、液劑、中藥藥材或飲片。
三、申請者需負舉證責任,申請人需攜帶:
(一)私章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藥品來源證明文件(如掛號單、藥袋、說明書、收據或統一發票、購買憑證等)
(四)足量之送驗藥品 1.錠、丸劑、膠囊劑型:50粒以上;2.散劑、顆粒劑或單一包裝服用量:重量30公克以上
(五)攜至衛生局藥政管理暨稽查科填寫申請書及切結書各1份 。
四、如僅為自行參考購買之中藥是否摻西藥亦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資訊網(http://lams.fda.gov.tw/Default.aspx)找尋認證之檢驗單位送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