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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還需要換證明嗎?

  • 發布單位:衛生局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一)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其辦理相關申請程序;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者,直轄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二)無法於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60日為限。
(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需求評估。
二、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八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綜上,倘您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需依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