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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但隱瞞他人而且進行危險性行為,是否違法?

  • 發布單位:衛生局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