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府各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舉辦活動請求支援救護服務,由本府衛生局協助提供本市醫療機構或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聯繫資訊,請主辦單位自行接洽,並依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收費,所需費用應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2.「桃園市政府支援救護服務實施要點」條文及申請表單,請至「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頁/業務資訊/醫事管理服務/法規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