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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條件及方法?

  • 發布單位:衛生局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被照顧者需現居住於桃園市內(居住其他縣市者需至該縣市長照中心申請)。

A類雇主申請資格:被照顧者現居住於桃園市且有照顧需求但不符合B類資格者。
請被照顧者至桃園市評估醫院接受醫療團隊評估,本市評估醫院計有: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桃園長庚紀念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聯新國際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敏盛綜合醫院、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居善醫院、怡仁綜合醫院、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長慎醫院,共14家。
辦理申請時應備文件:
(1)被照顧者2吋相片2張。
(2)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3)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4)巴氏量表。
(5)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B類雇主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障礙項目等級資格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下列14項:
(1)肢體障礙【重度】
(2)罕見疾病【重度】
(3)平衡機能障礙【重度】
(4)智能障礙【重度】
(5)植物人【重度】
(6)失智症【輕度】
(7)自閉症【重度】
(8)染色體異常【重度】
(9)先天代謝異常【重度】
(10)其他先天缺陷【重度】
(11)精神病【重度】
(12)多重障礙【重度】(至少須包含前11種項目之一)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重度】
(1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中度】
2.屬長照需要等級2級以上,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持續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6個月以上長照服務對象。
3.失智症輕度。
請親至本局提出申請,辦理申請時應備文件(不受理郵寄及傳真案件):
1.具身心障礙資格者檢附被照顧者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本。
2.失智症輕度-檢附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1年內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及失智症評估量表(CDR)且載明分數1分以上。
3.具長照服務資格者-檢附由特約單位開立持續6個月部分負擔收據。
4.被照顧者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未滿14歲)。
5.申請人的身分證影本。
6.若為申請人三等親家屬代理申請者,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關係證明文件。
7.若為仲介公司代辦者,檢附代辦者之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正本乙份。

D類雇主申請資格:被看護者符合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適用情形如下:
(1).被看護者現為75歲以上,經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者。
(2)被看護者曾經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者。
(3)被看護者曾經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持有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者。
請親至本局提出申請,辦理申請時應備文件(不受理郵寄及傳真案件):
1.申請人身分證、被照顧者身分證(於本局櫃台以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確認外籍看護工動態)。
2.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3.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