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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吸毒者被抓到,要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三種方式處理?

  • 發布單位:衛生局

一、自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以後,視吸毒者為「病犯」而不是「犯人」,吸毒是成癮行為,所以須先透過醫學的評定、診斷與治療,解決身心上成癮的問題,犯罪問題才能一併解決。
二、「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是前置醫療行為,「判刑」則是在醫療行為難以奏效,以隔離作為最終的手段。
三、以下分別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判刑」執行之時機:
(一)進入勒戒所之時機(觀察勒戒):
1.初次施用毒品者。
2.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次施用毒品者。
(二)進入戒治所時機(強制戒治):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三)進入監獄時機(判刑):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
四、若尚有其他問題,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毒防中心諮詢專線0800-770885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