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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發布單位:健康促進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一、為維護兒童口腔保健權利,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為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宣導期。自112年2月1日起,服務對象若未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提供此服務。
 
二、詳細資訊請參照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網站:
https://dep.mohw.gov.tw/DOOH/mp-124.html